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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93年1月,人事部下發了《人事部關于印發<經濟專業專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決定在經濟專業人員中實行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和部分專業主管部門負責,日常工作由設在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負責,具體考務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11月初。原則上只在地級以上城市設置考場,必要時可在縣設置考場。
批次 |
專業 |
考試時間 |
科目 |
|
1 |
初級:所有15個專業 中級:農業經濟、房地產經濟、建筑經濟等3個專業 |
11月2日上午 |
09:00-10:30 |
經濟基礎知識(初級) 經濟基礎知識(中級)1 |
10:30-12:00 |
專業知識與實務(初級) 專業知識與實務(中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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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級:運輸水路、運輸公路、運輸鐵路、運輸民航、人力資源管理、郵電經濟、旅游經濟等7個專業 |
11月2日下午 |
15:00-16:30 |
經濟基礎知識(中級)2 |
16:30-18:00 |
專業知識與實務(中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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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級:商業經濟、金融、保險等3個專業 |
11月3日上午 |
09:00-10:30 |
經濟基礎知識(中級)3 |
10:30-12:00 |
專業知識與實務(中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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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級:工商管理、財政稅收等2個專業 |
11月3日下午 |
15:00-16:30 |
經濟基礎知識(中級)4 |
16:30-18:00 |
專業知識與實務(中級) |
初、中級經濟師報考條件: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有高中畢業以上學歷者,均可報名參加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
(二)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報名參加經濟專業中級資格考試。
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10年,取得經濟專業初級資格(含1992年年底以前通過國家考試獲得的經濟員資格或1993年1月6日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評聘的初級經濟專業職務)。
大學專科畢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6年。
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4年。
取得第二學士位后或研究生班結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2年;
取得碩士學位后,從事專業工作滿1年。
取得博士學位。
(三)已評聘非經濟系列專業技術職務的在崗從事經濟工作的人員,可同相應經濟專業職務的人員一樣,按照以上第1款的規定,報名參加經濟專業中級資格考試。
(四)根據《關于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五)應屆畢業生參加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在報名時,對尚未獲得學歷證書的應屆畢業生,須持能夠證明其在考試年度可畢業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等)和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證明報名。
經濟師考試分初級經濟師考試和中級經濟師考試。初級和中級均2個科目,具體是:
初級:《經濟基礎知識》、《專業知識與實務》
中級:《經濟基礎知識》、《專業知識與實務》
注:初、中級《專業知識和實務》科目均分為工商管理、農業、商業、財政稅收、金融、保險、運輸(水路、公路、鐵路、民航)、人力資源、郵電、房地產、旅游、建筑等15個專業。